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咨询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等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和相关证据。申诉申请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所属学院、年级、专业、班级、学号、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八条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复查:
(二)采取评议的方式,由申诉人、原处理单位、直接关系人到会说明;
(三)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复查结论;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校学【2012】23号)同时废止。